2009.08.19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垄断行业有新规定
浏览次数 :
661
字号调整
"焦作公司讯 新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8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到垄断行业的个别规定与旧条例有所不同,今后不会再出现一家居民不缴暖气费,整栋楼上的居民都被停止供暖的类似现象。
《消保条例》对此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缴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合同样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
《消保条例》对此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缴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合同样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